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近日公开发布《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三月发布的《旅行社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进行细化。
 
根据《条例》规定,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最高将被罚50万。《细则》进一步解释,擅自改变行程包括减少游览项目、缩短游览时间、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细则》同时规定,旅行社不能卖团给导游,也不允许旅行社推出零费用或负费用的旅行团。

旅行社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公司接待游客,否则最高将被罚3万元,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将于2009年5月3日实施生效,即《旅行社条例》实施生效的两天后。而之前于2001年12月27日发布的旧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也将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