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险有望实施
由国家旅游局会同保监会共同起草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草案,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的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续保。
有关该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应在2009年5月22日之前提交,上述规定将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