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实施《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近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宣布,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投诉的有效期将由试行期间的60天延长至90天。

接到游客投诉之后,相关旅游质监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还对游客滞留可动用旅行社质保金做了明确规定。如果因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甚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需要及时支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费用。如果游客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