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12月1日施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会展业发展,天津市正式出台《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将对会展项目、企业、场馆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的发展、设立会展企业总部或者地区总部、会展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会展宣传和招商推介进行资助和奖励,高级会展人才还将享受户籍迁入、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该《办法》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天津市人民政府将对下列事项进行资助和奖励:一、会展项目、企业、场馆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的发展;二、会展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三、会展宣传和招商推介。天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下列活动给予支持:一、举办国际性、全国性或者大型会展;二、设立会展企业总部或者地区总部;三、投资大型会展场馆建设;四、其他符合天津市会展业政策的活动。
天津市还鼓励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来天津市办展,对天津市重点发展的会展项目,在项目培育期内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会展项目扩大办展规模,对天津市重点发展的会展项目扩大办展规模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和机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形式在天津市设立会展企业。鼓励会展项目和会展企业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相关认证的会展项目和会展企业,给予认证费和会员费资助。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和机构投资会展场馆建设。鼓励专业管理公司和会展企业参与会展场馆经营。会展场馆实行工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天津市还将对符合天津市需求的高级会展人才,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享受户籍迁入、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办法》要求,主办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前和6月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拟办会展的信息报他市会展行业协会,由天津市会展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此外,举办单位还应当在会展现场设立投诉处理点,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并处理相关投诉。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可以派员进驻会展场馆处理投诉。
此外《办法》还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发现会展业从业单位在招展办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以上情况记入会展业从业单位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