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旅游条例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旅行社应独立经营旅游团队业务,需转团、拼团的,应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旅游合同中载明。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转团、拼团。

旅行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到指定地点购买商品或购买指定商品。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或失效变质的商品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先行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或销售者追偿。

而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单方面转团、拼团或者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到指定地点购物、购买指定商品等行为,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条例》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上调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在执行前的六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的间隔不得低于三年,上调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不得强行出售联票。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点)摆摊、设点,不得误导、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违反规定擅自在旅游景区(点)摆摊、设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误导、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环境、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对重点旅游项目、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旅游、商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应当重视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沿线厕所的建设。修建建与接待客流量相适应的厕所,保证卫生整洁,正常使用。

《条例》还增加了鼓励特色民族餐饮业发展的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农牧区特色资源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和特色民族餐饮业,鼓励农牧民以多种形式参与旅游业,扶持农牧民开发具有当地特点的旅游项目。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历史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