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旅行社、旅游区(点)奖励办法》2013年正式施行
从2013年1月1日起,山西省太原市旅游局《旅行社、旅游区(点)奖励办法》将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旅行社招徕境外、省外游客的旅游包机、专列、一次性接待游客达到规定的人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宿、游览要求的;跨入“全国百强旅行社”行列的;年度内旅行社地接人次前10名的;景区景点被命名为A级旅游景区和太原市工农业旅游点的;年度内对开发建设管理景区(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重点旅游景区(点)项目,均在奖励范围。
旅行社在旅游旺季(每年的4月—10月)或淡季(每年的11月—次年3月)组织境外、省外游客包机来并,每架次旅游团队的游客人数不少于100人,在并住宿不少于两夜,游览太原市旅游区(点)不少于3家的,一次性奖励该社0.5万—1万元。在旅游旺季或淡季组织游客乘旅游专列来并,每趟专列游客人数不少于500人,在并住宿不少于两夜,游览太原市旅游区(点)不少于3家的,一次性奖励该社1万—2万元。
《办法》规定,一次性地接游客人数不少于40人或60人或80人(含80人以上),游览全市旅游区(点)不少于4家,在太原市住宿不少于3夜的,一次性奖励该社500元—1000元(已享受旅游包机、专列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同时对地接人数年度排位前10名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跨入“全国百强旅行社”行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于旅游景区的奖励,《办法》规定,景区被评定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要予以相应奖励;被命名为太原市工农业旅游点的,一次性奖励该旅游点1万元;年度内对开发建设管理景区(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也要给予相应奖励。
同时,《办法》规定,对于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提交不真实材料的,由太原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太原市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旅行社,只要有上述情况之一,其本年度的受奖资格将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