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出台加快会展业发展政策

根据《烟台市“十二五”会展业发展规划》,山东省烟台市日前出台了《加快会展业发展政策》。从2013年起连续三年,每年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作为会展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展会项目的开发引进、对会展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政策规定,对首次在烟台市成功举办的省级以上、规模达到5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达到4500㎡以上的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大小给予招徕单位或个人最高达35万元的奖励,较前期政策增加5万元。

凡按照市场化运作,成功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推动烟台市相关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的展会,根据规模大小给予主办单位10-30万元的奖励;对烟台市以内会展单位自行举办5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展会,且全年展位累计达到1500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增加200个展位,增加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20万元。对影响带动力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和国际级大型展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会展单位奖励;对汽车、房地产等高利润产业展会,按照上述标准的30%进行奖励。

2012年烟台展会统计数据显示,烟台市去年共举办各类会展节庆活动132个,同比增加11个,其中展位数在1000个以上的大型展览达8个;展位数2.65万个;参会参展人数达330万人次。会展业涉及领域涵盖食品、餐饮 、汽车、房地产等众多题材。展销类58个,占44% ;会议类36个,占27% ;节事类22个,占17%;体育赛事等16个,占12%。

《加快会展业发展政策》中规定,政策仅限于在市区范围内举办的展会,申请奖励的展会50%以上的展位要为烟台市外参展单位,其中国际展会境外参展展位不低于 30% ,展会展览天数达到3天(含3天)以上。展会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完成的,奖励只能由一个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主办或承办单位相同、内容及性质相似的视为同一展会。

政策要求只挂名不具体参与实际操作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不得作为奖励的申请人。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文化科普展览、人才资源交流会、公益性或政策性的成就展,以及已获得市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或其他财政性专项补助资金的展会不在奖励之列。

符合奖励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应于展会开展前一个月向市会展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申报奖励。烟台市会展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于展会召开的当天实施现场核查。根据初审及核查结果,年末市会展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奖励意见,财政部门据以安排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