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出台会展业管理办法
据悉,《达州市会展业管理办法》日前已开始施行,会展、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举办会展的相应资质;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设施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招展办展能力。
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会展计划或实施方案。依法须经审批的会展,申请办理会展审批手续的单位为主办单位;不需审批的会展,发布招展信息的单位为主办单位。未经委托,承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主办单位。未经同意,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协办、支持、赞助单位或者其他参与单位。
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承办单位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发布虚假招展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展览、展销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并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举办大型会展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和环境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举办前10日内将会展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报送当地公安、交通、城管、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会展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举办大型会展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和环境,要向公安、交通、城管、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报告,逾期仍未报告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办理安全许可、消防检查等手续擅自举办会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达州市会展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区的公园、游园、广场、街、路等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性会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会展,在举办期前后4个月内一般不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其他会展原则上在举办期前后3个月内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
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主办会展,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政府名义举办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