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新规禁止公园设私人会所

北京市近日出台《北京市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2015年1月10日起,全市300多家公园除安全需要外,禁止设立“游人止步”“禁止入内”等不当牌示,禁止占用公园内亭、台、楼、阁、廊、榭等公共资源设立私人会所,开展封闭经营。

《办法》涉及的公园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是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

《办法》规定,除安全需要外,公园内餐饮、展示、游憩等服务性用房的公共区域应当向公众开放;禁止占用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以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办法》对“私人会所”的定义是指改变公园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表示,此项办法主要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开展的“会所中的歪风”专项整治要求,旨在坚持公园公益性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