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会展概念、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第二章,“扶持与促进”,主要规定了会展业扶持与促进措施;第三章“服务与规范”,主要明确了服务会展业发展的措施,规定了会展行为规范;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展场馆方、举办方和参展方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条例实施日期,解释了相关概念。
据悉,《条例》已于2015年8月27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1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明确了会展概念,将“会展”界定为举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展览、展销、会议、地方民族文化特色节庆等活动。二是明确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三是明确了如何扶持与促进会展业的发展,对扶持与促进的具体措施、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四是明确了举报会展业活动的服务与规范,重点突出会展安全的要求。五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重在对会展业的促进和会展行为的规范,在法律责任部分主要针对发布虚假信息,违反安全、消防、环保等规定的行为做出了处理规定。
此外,昆明市博览局还将结合《条例》执行中的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有关会展活动服务、管理、规范的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