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法》释义-人防结建工程建设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一系列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早在1955年12月,国务院就作出了关于城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基本建设修建二级防空洞的规定。此后,1978年12月中共中央通知和198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人民防空条例》中,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作了规定。目前,国家规定要求:新建lO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底层相等的面积)防空地下室;城市规划确定修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达七干平方米以上按地面建筑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