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与新疆签订新疆旅游业发展合作备忘录
在新疆旅游产业发展大会上,国家旅游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新疆旅游业发展合作备忘录》,决定共同建立国家旅游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工作紧密合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把新疆建设成为中国西部重要旅游胜地”的指示精神,推动新疆旅游业加快发展,实现由旅游资源大区向旅游经济强区跨越。
国家旅游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共同成立“局区旅游工作会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双方原则上每年年初举行一次合作会商,研究、协商、部署合作事项。会商地点在北京市与乌鲁木齐两地轮换。年度合作会商工作由委员会双方主任委托副主任或办公室负责人完成,涉及重要合作内容,双方主任可亲自参与会商。
国家旅游局将从以下方面支持新疆旅游业发展:支持新疆加快从旅游资源大区向旅游资源强区迈进步伐;支持新疆做好“十二五”旅游发展规划;推动完善新疆重点旅游区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疆旅游做好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支持新疆利用区位优势扩大旅游对外开放与合作;帮助和支持新疆完善旅游接待服务体系;支持新疆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新疆推进旅游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旅游业发展壮大:把建设旅游产业大区和旅游强区作为目标,把旅游业作为自治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在西部地区率先建成旅游强区;自治区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在“十二五”期间增加自治区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2011年为1亿元,逐年递增,至2015年达到2亿元,主要用于旅游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促销;自治区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部分旅游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房产税和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定期召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发展会议,高位推动旅游业发展;出台关于推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大力支持新疆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成员单位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发展旅游产业的合力,同时,在旅游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上进行积极的探索与尝试;在交通建设、项目审批、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等方面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在国家旅游局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有关旅游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培合国家旅游局做好各项旅游发展工作。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新疆将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客源市场开拓力度,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对新疆旅游业进行规划,发挥现代文化对旅游业的引领作用,培育龙头企业,全面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步伐新疆旅游产业计划到2015年,实现接待国内游客8000万人次,接待入境游客2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850亿元,力争达到1000亿元,占GDP比重在8%左右,旅游从业人员力争达到50万人以上,带动200万人就业。